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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新生儿随母医疗保险待遇申报对象

发布时间:2023-01-13 18:37: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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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申报对象出生时其母亲已参加本市职工医疗保险(含灵活就业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且在出生年度内发生住院医疗费用的新生儿办理依据1、《汕头经济特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第184号令)2、《关于实行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分级管理

申报对象

出生时其母亲已参加本市职工医疗保险(含灵活就业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且在出生年度内发生住院医疗费用的新生儿

办理依据

1、《汕头经济特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第184号令)

2、《关于实行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分级管理通知》(汕社保〔2014〕10号)

3、《关于新生儿享受城乡居民医疗待遇申报程序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汕社保函〔2015〕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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