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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新生儿随母医保待遇申请指南

发布时间:2023-02-24 15:48: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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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申报对象出生时其母亲已参加本市职工医疗保险(含灵活就业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且在出生年度内发生住院医疗费用的新生儿申报条件新生儿出生时,其母亲按期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办理单位其母亲参保关系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工伤结算科(股)结

申报对象

出生时其母亲已参加本市职工医疗保险(含灵活就业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且在出生年度内发生住院医疗费用的新生儿

申报条件

新生儿出生时,其母亲按期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办理单位

其母亲参保关系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工伤结算科(股)

结果领取/查询方式

窗口领取,窗口/电话/公众号/网厅查询

办理时间

1、出院之日起12个月内,法定工作日(前台办理)

2、出院之日起12个月内(可随时申请单位网厅或个人网厅预受理)

承诺时限

1、前台受理:成功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该时限不包括财务拨付环节)

2、单位网厅或个人网厅预受理:预受理成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回复

申报材料

1.《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申报表》;

2.住院医疗费用收费收据(原件并加盖医院印章);

3.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汇总表(加盖医院印章);

4.出院小结(原件并加盖医院印章);

5.新生儿母亲社会保障卡(需激活金融账户)和居民身份证原件;

6.随母享受待遇的新生儿,在共享系统未显示出生相关信息的,需提交《申领居民医保待遇承诺书》。

7.提供医疗费用电子票据(发票)申报的,需提交未在其他地市申报医保待遇的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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