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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跨区域人员失业保险转移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2022-12-17 07:19: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汕头失业保险转移办理,失业保险转移办理,汕头社保,汕头跨区域人员失业保险转移办理指南

内容简介

办理条件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转移前的尚未领取期限与再次失业时的领取期限合并计算。办理材料身份证明及失业保险参保凭证,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转移申请。

办理条件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转移前的尚未领取期限与再次失业时的领取期限合并计算。

办理材料

身份证明及失业保险参保凭证,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转移申请。

办理流程

情况一:失业保险转入

1、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转移申请

2、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的,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对不符合本条例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情况二:失业保险转出

1、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转移申请

2、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同意接收函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参保人员的失业保险缴费记录、缴费工资记录、享受待遇记录等材料。

3、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收齐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办结转移手续,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办理时限

七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汕头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