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5-09 12:2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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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核发用人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业务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核发用人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二、办理单位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失业工伤生育待遇核发科(股)。三、办理依据1.《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203号);2.《关于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核发用人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业务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核发用人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二、办理单位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失业工伤生育待遇核发科(股)。
三、办理依据
1.《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203号);
2.《关于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府[2015]72号);
3.《关于做好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汕人社函[2016]15号);
4.《关于印发<汕头市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结算试行办法>的通知》(汕人社[2016]165号)。
四、办理时间
每月工作日。
五、申请条件
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有下列几种情形:
1.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
2.职工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3.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养老金后发生生育医疗费用或计划生育手术费的;
4.累计缴费满一年的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申请材料
在我市生育保险协议医院名单未公布之前,至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做产前检查、分娩住院、终止妊娠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含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退休人员,下同),视同办理就医确认手续,根据不同的参保情况提供申报资料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生育待遇:
(一)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一年的职工生育、终止妊娠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应在本市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做产前检查、分娩住院、终止妊娠或计划生育手术,其生育等的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垫付,待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的次月1年内,填写《汕头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生育保险待遇:
1.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失业人员同时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职工未就业配偶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经校验后退回)和复印件;
2.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原件(经校验后退回)和复印件;
3.属生育的,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及出生医学证明原件(经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4.属终止妊娠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提供病历、疾病证明书、出院小结、门诊和住院费用清单;
5.协议医院出具的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收费收据、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疾病证明书和出院小结;
6.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假期间逐月垫付生育津贴凭证原件(经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7.职工未就业配偶需提供街道(镇)出具的男职工配偶无业证明。
(二)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在本市非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异地生育、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其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垫付,待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的次月1年内,填写《汕头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生育保险待遇:
1.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失业人员同时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职工未就业配偶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经校验后退回)和复印件;
2.属生育的,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及出生医学证明原件(经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3.属终止妊娠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提供病历、疾病证明书、出院小结、门诊和住院费用清单;
4.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收费收据、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疾病证明书和出院小结;
5.属异地生育的应填写《汕头市职工生育保险异地生育情况登记表》申报同时提交;
6.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假期间逐月垫付生育津贴凭证原件(经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7.职工未就业配偶需提供街道(镇)出具的男职工配偶无业证明。
(三)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终止妊娠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其生育、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垫付,待生育保险缴费满一年后的1年内,填写《汕头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生育保险待遇:
1.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职工未就业配偶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经校验后退回)和复印件;
2.属生育的,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及出生医学证明原件(经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3.属终止妊娠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提供病历、疾病证明书、出院小结、门诊和住院费用清单;
4.协议医院出具的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收费收据、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疾病证明书和出院小结;
5.属异地生育的应填写《汕头市职工生育保险异地生育情况登记表》申报同时提交;
6.劳动合同书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属于劳务派遣的,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的原件(经校验后退回)和复印件
7.职工就业和产假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的原件(经校验后退回)和复印件;
8.用人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社保登记证或机构代码证的原件(经校验后退回)和复印件。
(四)已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的职工生育、终止妊娠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其生育、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垫付,待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的次月1年内,填写《汕头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生育保险待遇:
1.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经校验后退回)和复印件;
2.《退休证》或退休待遇审批表原件(经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3.属生育的,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及出生医学证明原件(经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4.属终止妊娠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提供病历、疾病证明书、出院小结、门诊和住院费用清单;
5.协议医院出具的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收费收据、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疾病证明书和出院小结;
6.属异地生育的应填写《汕头市职工生育保险异地生育情况登记表》申报同时提交。
七、办理流程(用流程图表述)
八、承诺时限
用人单位报送《汕头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申报手续办妥之日起45个工作日完成待遇审批拨付工作。
九、联系电话
市局88521710、龙湖88994098、金平88573488、濠江87350353、澄海85886252、潮阳83819274、潮南87929828、南澳86800666
十、投诉监督电话
88521590
十一、备注
办理时间一律为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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