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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本户籍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2022-12-28 04:24: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汕头本户籍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汕头社保,汕头本户籍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办理指南

内容简介

办理条件1、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统筹地区外的失业人员,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可以选择在统筹地区或者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2、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应当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户籍所在地标准执行,由户

办理条件

1、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统筹地区外的失业人员,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可以选择在统筹地区或者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应当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户籍所在地标准执行,由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办理材料

1、本人身份证明

2、户籍证明

3、就业失业登记凭证

4、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

办理流程

1、办理失业登记,

2、凭本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就业失业登记凭证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

3、失业人员在取得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后,凭本人身份证明、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4、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5、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同意接收函七个工作日内,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参保人员的失业保险缴费记录、缴费工资记录、享受待遇记录等材料和失业保险基金。

6、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收齐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材料和失业保险基金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办结转移手续,并作出书面支付决定,送达申请人,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书面支付决定之日起计算。

办理时限

1、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2、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同意接收函七个工作日内,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

办理地点

汕头市社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