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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门诊特定病种备案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3-06-29 23:42:06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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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注意事项1、从备案成功的次月1日起,参保人可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2、肝脏、肾脏、骨髓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的参保人可在本地具有鉴定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申请门诊特定病种备案,也可凭手术医院副主任以上医师填写的《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鉴定疾病

注意事项

1、从备案成功的次月1日起,参保人可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

2、肝脏、肾脏、骨髓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的参保人可在本地具有鉴定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申请门诊特定病种备案,也可凭手术医院副主任以上医师填写的《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鉴定疾病证明书》及相关病历资料等,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3、门诊特定病种备案后,结核病(活动期)自办妥备案手续的次月起不超过12个月;耐药性肺结核不超过24个月,有效期满需继续享受相应待遇的,需重新办理鉴定和备案手续;其它病种自备案次月起不超过36个月,期满后参保人仍需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4、参保人参加职工医保转投居民医保(或参加居民医保转投职工医保)的,原备案的门特病种备案条件与新投险种规定不符的,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与新投险种规定相符的,无需再办理备案手续,仍可继续在备案病种有效期内享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