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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已经领取养老金的还要转移养老保险吗?

发布时间:2023-01-17 09:21: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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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缴费年限是可以累计的,缴费年限=转出地缴费年限+转入地缴费年限)(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

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缴费年限是可以累计的,缴费年限=转出地缴费年限+转入地缴费年限)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5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5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