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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养老保险转入(省内)

发布时间:2023-01-01 08:25: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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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如果你原来在省内外市参保,现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至汕头市,你需要这样做:办理条件:须已在我市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办理材料: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果你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请记得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

如果你原来在省内外市参保,现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至汕头市,你需要这样做:

办理条件:

须已在我市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办理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果你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请记得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

办理流程:

转入

(三)参保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外转入的,具体经办程序为:

参保人在我市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需将原参保地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的,可凭本人社保卡(或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需提供被委托人社保卡或身份证件)和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社保经办机构对相关资料予以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寄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按规定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连同转移基金转出。

我市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7个工作日内,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额进行核对,对信息无误的,按规定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完成整个转移手续。

(四)参保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入的,具体经办程序为:

参保人在我市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需将原参保地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的,可凭本人社保卡(或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需提供被委托人社保卡或身份证件)和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社保经办机构对相关资料予以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当场通过省内转移平台向原参保地发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

我市社保经办机构在接收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7个工作日内,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信息表》和转移基金额进行核对,对信息无误的,按规定导入信息管理系统,并通过省内转移平台上传业务办结反馈信息,完成整个转移手续。

办理时限:

转入:省内—接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7个工作日内,省外—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7个工作日内。

办理地点:

汕头各区社保局地址电话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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