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4-25 01:4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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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补贴对象及范围(一)用人单位招用本地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下简称单位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补贴对象及范围
(一)用人单位招用本地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下简称单位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
(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招用本地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创业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三)招用本地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型企业社保补贴),可给予享受社保补贴;
(四)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可给予享受社保补贴。
(五)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不享受社保补贴政策。
(注:1.本办法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按汕人社〔2011〕275号规定的对象范围确定。
2.本办法中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及按发证时间计算,从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
3.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指毕业后一年内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4.本办法中的“灵活就业”方式包括:
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
⑵从事社区公共管理的治安巡防员、社区管理员、出租屋管理员、卫生及计生协管员、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协管员;
⑶从事社区居民服务的车辆保管、保洁保绿、家居设施维护、社区便民利民服务、家政、老年服务等临时性就业人员;
⑷从事家庭手工业、工艺作坊、到农村承包种养业人员;
⑸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服务的临时工、季节工、承包工、小时工等。
补贴标准
除灵活就业的人员社保补贴按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之和的50%额度给予补贴外。其余单位及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按用人单位实际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之和计算,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补贴期限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
(一)单位招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根据其劳动合同期限相应延长,直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灵活就业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三)小微型企业社保补贴期限为1年;
(四)其他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补贴申请程序
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先缴后补、按季申报的方式,由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在用工、就业每满1季度(也可半年或一年申请一次)后,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一)申请单位就业困难人员、创业高校毕业生和小微型企业社保补贴,可持以下材料(除附件3-2、3-3一式3份外,其他材料一式2份)到所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1.《汕头市单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汕头市申请单位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明细表(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部分)》和《汕头市申请单位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明细表(医保部分)》;
3.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4.所吸纳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复印件;
5.用人单位属小型微型企业的,应提供本单位上年度从业人数、营业收入情况和所属行业的依据;
6.银行基本账户凭证复印件;
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8.属高校毕业生的应提供普通高校毕业证书复印件;
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材料属复印件的须提供原件审验,复印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材料在用人单位第一次申报时应全部提供,以后正常申报时,除享受人员发生变动外,只需提供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缴费的明细账。
(二)申请灵活就业的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按以下程序申请:
1.失业登记。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处于无业状态、当前未参加社会保险(指城镇职工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的本地户籍人员,按规定向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失业登记。
⒉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人员可按汕人社〔2011〕275号规定的程序向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人社所提出申请,报区(县)人社部门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属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的不须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
⒊灵活就业备案。
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后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的人员可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灵活就业证明材料(从事个体经营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其他人员出具由灵活就业人员签名、雇主签名确认或灵活就业人员所在社区盖章确认的灵活就业岗位和地址等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申请就业备案,并填写《汕头市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备案登记表》;
⑵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收到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状况的审核。审核应当包括上门查核、向社区公众公示3天等环节。审核完毕,在《汕头市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备案登记表》(附件3-4)上加具审核意见,同时按管理权限由区(县)人社部门或街道(镇)人社所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管理软件”上进行就业备案登记。
⑶就业备案后的灵活就业人员应逐月向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报告其劳动就业情况,同时应按季度重新申报办理就业备案手续。不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季度期满后未重新办理就业备案手续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查实后,按管理权限由区(县)人社部门或街道(镇)人社所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管理软件”解除其就业登记备案。
⑷灵活就业人员原属失业人员且已登记失业的,进行就业备案时应同时注销其失业登记。
4.参加灵活就业社会保险。
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参加灵活就业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5.申请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需提交以下资料和证件(除附件3-5一式3份外,其他材料一式2份):
⑴《汕头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3-5);
⑵《汕头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备案登记表》(附件3-4);
⑶本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⑷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或半年或一年)缴费的明细帐(单);
⑸灵活就业人员个人银行账户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应提供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
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材料属复印件的须提供原件审验,复印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由本人签名。材料在灵活就业人员第一次申报时应全部提供,以后正常申报时,只需提供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或半年或一年)缴费的明细账。
⒌补贴的终止。
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社会保险补贴自行终止:
⑴未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或报告就业情况的;
⑵已实现稳定就业的;
⑶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超过30日的;
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鉴定为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⑸户口迁到外地、办理退休手续或死亡的。
补贴审核及拨付程序
(一)社保经办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的核查,在《汕头市申请单位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明细表(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部分)》或《汕头市申请单位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明细表(医保部分)》、《汕头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上加具意见交用人单位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当地人民政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站上进行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在5个工作日内在《汕头市单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或《汕头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上出具审核意见并汇总提出拨款意见,连同申请材料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到同级人社部门,再由同级人社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各申请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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