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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对象+条件)

发布时间:2023-07-01 17:30:05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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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可以按照本办法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一)具有本市户籍且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城乡居民;(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校就读的全日制非本市户籍在校学生;(三)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可以按照本办法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一)具有本市户籍且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城乡居民;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校就读的全日制非本市户籍在校学生;

(三)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本市居住证持有人;

(四)已在本市参保的外来务工人员其共同生活的学龄前子女。

新生儿出生时其母亲已参加本市居民医疗保险或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新生儿在出生年度内按规定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在出生3个月内参保的,其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可追溯至其出生之日。

注意:参保人在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期间就业(含灵活就业)并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条件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只能享受职工或者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不得同时享受该两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