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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货车临时进出汕头市中心城区(北区)禁限行路段备案办法

发布时间:2023-03-24 05:37: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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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汕头市公安局关于货车临时进出汕头市中心城区(北区)禁限行路段的备案办法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及广东省公安厅系列部署要求,切实统筹、协调、平衡好城市物流配送、城市缓堵治堵、预防交通事故的关系,结合汕头市实际情况,以妥善解决民生

汕头市局关于货车临时进出汕头市中心城区(北区)禁限行路段的备案办法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认真贯彻落实部及广东省厅系列部署要求,切实统筹、协调、平衡好城市物流配送、城市缓堵治堵、预防交通事故的关系,结合汕头市实际情况,以妥善解决民生基本物质配送需求和城市基础设施正常运转,确保“依法依规、简便高效”办理货车通行备案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部《关于优化和改进城市配送货车通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20〕383号)、《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及《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告》(汕府〔2021〕54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货车确有特殊需求,必要临时进出禁限行路段的,报汕头市局支队备案后,可按支队制定的路线、时间通行。支队应本着严格控制的原则,限制临时进出禁限行路段货车的数量。

二、本办法所指货车是指《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208-2014)》里所定义的载货汽车、挂车和专项作业车。

三、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货车,经报汕头市局支队备案后可临时进出禁限行路段:

(一)车辆合法;

(二)按期审验并无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未处理;

(三)车辆状态正常的;

(四)属于以下范围:

1.运送粮油、果蔬、水产品、鲜活品、冷冻品等涉及城市民生配送的;

2.运送燃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能源产品的;

3.在禁限行路段有货运业务(含群众搬家等日常需求)或工程施工任务的;

4.承担邮政寄递、市政管理等工作任务的;

5.公司驻地,居民住址在禁限行路段内,车辆必须经该禁限行路段出入的;

6.优化和改进城市配送货车通行的其他情形。

四、货车备案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理由说明(应写明所运载的物品、临时进出禁限行路段和时间)。车辆所有人为单位的,须提供单位说明并加盖公章;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需提交书面说明;机动车所有人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货车备案的,需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二)申请车辆的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现场归还)。

五、备案程序

(一)报备案单位或个人带齐备案所需资料向汕头市局支队备案;

(二)符合备案要求的,汕头市局支队应在收齐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向报备案单位或个人口头或书面说明原因;

(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比备案有效期短的,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

(四)办理备案后,汕头市局支队将《备案回执》交报备案单位或个人;《备案回执》应注明车牌号码、临时通行路线及时间、备案有效期、运载物品种类及报备案单位或个人等信息。

六、汕头市局支队根据实际情况设定货车临时进出禁限行路段的备案有效期,有效期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备案有效期满后,仍有临时进出禁限行路段或时间需求的,应再次报汕头市局支队备案。

七、《备案回执》的使用必须坚持“一车一备案”原则,统一由汕头市局支队制作、盖章、发放、查验;使用失效《备案回执》的,视为无备案通行;使用伪造、变造《备案回执》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进行处罚;驾驶员应将《备案回执》随车携带,以备执勤查验;《备案回执》遗失的,应及时到汕头市局支队补办。

八、对禁限行路段通行的货车应加强以下监督管理:

(一)汕头市局支队应对备案车辆逐车建档;

(二)执勤交通应加强对禁限行路段及时间通行货车的

检查,严格查验《备案回执》上所注明的通行路线、时间及运载物品与现场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三)无备案通行或备案车辆通行路线、时间与《备案回执》所注明的信息不符的,部门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给予罚款并记分;

(四)车辆在备案通行期间,未按备案的时间、路线、运载物品种类及车辆逆行、违反交通信号灯、超载等行为的,除依法给予处罚外,部门对车辆半年内不予备案;再次发生的,一年内不予备案;第三次发生的,两年内不予备案。

九、剧毒危险物品运输车通行证管理不纳入本办法范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申请货车备案可到汕头市局支队现场办理,同时可通过全国交管12123APP办理。

十一、本办法适用区域为汕头市中心城区北区。

十二、本办法由汕头市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