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控制交通噪音污染,改善城市交通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及《汕头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汕头市局支队决定在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行政区域及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城区实施机动车禁鸣喇叭的措施。具体内容通告如下:
一、每天0时至24时,在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行政区域及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城区行驶的机动车辆禁鸣喇叭。
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经车辆管理部门核准安装警报器并悬挂号牌的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遇有交通受阻时可以使用符合规定的喇叭和警报器。
三、驾驶机动车在禁止鸣喇叭区域、路段鸣喇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八项、《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一百五十元罚款。
特此通告。